港人治港的法律依据
邓小平先生强调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普选产生的特首人选必须爱国爱港,这是政治底线。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标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众所周知,国际法通常所说的全民公投,又称全民公决或全民投票,是主权国家就领土范围等涉及主权的事项通过立法机构的表决后,交付公民进行投票决定。当今世界各国对于公投的启动,都是慎之又慎,其公投运行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完成的,对公投的议题设定、提案发动、对话审议、公投实施、公投门槛、公投效力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设定。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区,并不是主权实体,也并没有获得中央赋予的公投权力。“占中公投”也不涉及领土范围等主权事项,不属于民族自决公投的范畴,在国际法上找不到任何法理根据,在香港法律中也找不到任何有关公投的依据,就连“占中公投”的组织者也不得不承认“确无法律效力”。
反對公投!!
回覆刪除香港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是中國其他法律、法規的前提,任何法律與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違背,香港雖然實行“一國兩制”,但也逃脫不了基本法的治理,所以在香港的任何行為都受基本法的制約,任何違反基本法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
回覆刪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及法律中不存在“全民投票”或相关制度,因此相关“投票”并没有法律效力。特区政府已一再强调,任何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方案须在法律上合法、在政治上获得市民支持和立法会三分之二的议员大多数通过,以及在实际操作上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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