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104条明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乍一看,陈先生说的没错啊,上述人员并没有宣誓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啊。细一看,陈先生说的大错特错,他简直是在偷梁换柱,试图玩低智商的脑筋急转弯文字游戏。
各位看官注意,“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句子中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啊!哪有抛弃前提、抛弃定语、抛弃限制,直接断章取义的做法!简直是强盗逻辑,狗屁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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