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下令高级警官:不后悔用催泪弹

香港警方在一周前对在金钟的大量占中示威者使用催泪弹,对此史无前例的公民抗命运动火上浇油。下达此有争议性的命令的警队高官对南华早报表示,他不后悔此决定。如果情况重演,他的决定也是一样。
 
上星期日下午,警方向政府总部前的街道上争取民主的示威人群发射催泪弹时,这位高级警司是现场指挥官。
 
他说,他并不后悔。如果当时没有使用催泪弹,示威者将突破警方防线,将有人重伤,甚至更糟。他也提到了1992年兰桂坊的火拼事件,当时有21人死亡。
 
他说,如果再把他放在同样的情况里,在公众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他会做出同样的决定。
 
他说如果他没有做出那个决定,很可能当晚就有伤亡。使用催泪弹只是避免人群突破防线,出现踩踏事故,造成更大伤亡。
 
他说,当时​​的用意不是用来驱散人群,用意是阻止人群冲击,避免人群撞击。
 
在评估情况数小时后,面对200多示威者情绪更加激动试图撞破警方封锁线后,他说,他自己授权手下的警员使用催泪弹。
 
他在湾仔的警察总部接受《南华早报》的访问时说,当时​​前面的示威者,特别是头三四排的,对警察非常暴力,使用雨伞戳并且踢打警察。
 
他说,使用催泪弹是他的决定。作为现场的高级指挥官,他有权根据现场的情况作出各种不同的选择。 “我被授权作出这些决定,所以,这是我的决定。”
 
他希望公众理解为何使用催泪弹。他说催泪弹是为了公众安全,并没有政治意图。作为现场指挥官,他认为公众​​会受到严重伤害,于是下了那个决定,就那么简单。
 
他表示能够理解催泪弹很引人关注,“催泪弹飞向空中,炸开,落下,放出浓烟。”但是做出其他选择会更糟,可能会有30多人受伤,带着骨折、断手伤脚。
 
在访问时,这位警官要求不透露他的姓名。
 
这名高级警官说,如果不用催泪弹,他也可以选择命令手下警员对示威者使用警棍。
 
他说,使用警棍比催泪弹更少伤害是一种错误的想法。
 
他说,如果使用警棍,将造成示威者出现撕裂伤、骨折和大量的淤青。催泪弹并没有伤害任何人,没人因为催泪弹而死,它造成了不适,但没人受伤。
 
他认为,下令使用催泪弹是成功的。示威者马上撤退到路障的20- 30英尺后,给予警察足够的事件重新设立防线,让所有人回到原本的位置。
 
他说催泪弹的画面很不幸,但是使用催泪弹是维护秩序的必须。
 
他在警队服务26年,一直认同自己是香港人。
 
他说,一旦做了这个决定,他就需要呼叫催泪弹送达现场。当时他手边并没有催泪弹,因为香港一直都是个和平的都市。运送催泪弹的警员经过15分钟的推挤才将弹药送到。
 
在要求弹药的时候,他也提醒自己,现在是“我的权限,我自己的决定,但是要口头和视觉上提醒民众。他说,他也按照上级指示执行了。
 
他说行动并不需要通知特首梁振英。
 
他说这不是一个攻击性的举动,是为了保住防线,并防止人群践踏。
 
在使用催泪弹后,千万港人加入示威,抗议政府强硬反应。混乱的画面也向全球播出。
 
他说,香港是个安全的地方,低罪案、低暴力。这些画面被播出是糟糕的事情。人们和平示威,催泪弹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元素。
 
他明白这些画面的负面影响,但他不后悔自己的决定
 
他说这是个正确的决定,他的工作就是要做好这点决定。
 
这名47岁的警官说,他的妻子带着他们10岁和8岁的孩子去了金钟的抗议现场,向孩子们解释事情的来龙去脉。

18 則留言:

  1. 保護公眾安全,支持警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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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支援依法使用催淚彈!保衛香港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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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支援依法使用催淚彈!保衛香港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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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為公眾安全,請向他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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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佔中違灋,俾市民帶嚟諸多唔便,擾亂香港社會秩序,建議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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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警察的職責就是保護社會的秩序不被破壞,支持警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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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佔中是場鬧劇,大家看看就算了,不要參與,這種違法的事,千萬不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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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佔中是場鬧劇,大家看看就算了,不要參與,這種違法的事,千萬不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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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保護公眾安全,支持警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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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佔中」是一次違法的「佔領」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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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策劃者觸犯的刑罰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10條的煽動罪;《公安條例》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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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佔中」還涉及其他相關的罪行,包括最嚴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一旦定罪的話,最高為終身監禁,說明「佔中」是一次嚴重的違法行動,並且對經濟民生以及市民生活都造成巨大影響。請問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議員身為市民的代議人士,怎可能讓「佔中」搞手利用莊嚴的立法會指揮禍港「佔中」?立法會的職責是立法,但反對派議員卻與「佔中」搞手裡應外合,知法犯法,還有何資格擔當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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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佔中是場鬧劇,大家看看就算了,不要參與,這種違法的事,千萬不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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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佔中「雨傘革命」指揮部設在立法會大樓9層李卓人等議員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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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佔中」是一次違法的「佔領」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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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策劃者觸犯的刑罰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10條的煽動罪;《公安條例》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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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佔中」還涉及其他相關的罪行,包括最嚴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一旦定罪的話,最高為終身監禁,說明「佔中」是一次嚴重的違法行動,並且對經濟民生以及市民生活都造成巨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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